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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不亮证,当事人可拒绝接受处罚
  • 2011年02月1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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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14日热线消息(记者 马峰 王璐)本报2月14日刊发了《上路来查车,却拒绝亮证身份被质疑,俩男子开溜》一文后,引起市民广泛关注,市民纷纷致电本报,反映他们遇到的类似情况。记者试图通过沂南交警大队和临沂交警大队确认查车交警的身份,最终未果。律师认为,在当事人要求出示证件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出示,不出示证件的不能证明其执法身份,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或处罚,并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或报案。

    14日,市民石先生拨打本报热线称,2010年,他也遇到交警在不出示证件的情况下查车的情况,并且还被罚款过五、六次。“难道我是被假交警查了?”石先生怀疑交警身份是否属实。胡先生也反映,自己也曾有过在路上行车时手续齐全,却被无端罚款的经历。

    为了确认2月13日查车的交警的身份是否属实,记者联系了沂南交警大队办公室薛科长,薛科长让记者向沂南交警大队宣传科了解情况,并且为记者提供了宣传科的电话。当记者拨打他提供的宣传科电话时,电话一直无人接听。之后,记者再次拨打薛科长办公室电话,也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截至记者发稿,沂南交警大队薛科长电话和宣传科电话仍无人接听。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的彭海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当场处罚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在当事人要求出示证件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出示,不出示证件的不能证明其执法身份,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或处罚,并有权向有关机关举报或报案;有关机关应当查明事实并将调查结果通报举报或报案人。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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