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2月14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许贵梅) 黄某和王某两人名字发音相似,且在同一家银行借了款,黄某在还款时由于工作人员疏忽,误将黄某名字听成王某并将1万元借款还上,后银行督促黄某还款他才知道还错了。王某以不认识黄某为由拒绝归还替他偿还的借款,黄某将王某起诉。近日,泗水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决王某限期归还黄某1万元。
2010年10月,黄某将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替王某偿还的借款。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0日,黄某向泗水县某农村信用社借款1万元,还款日期为2008年10月15日。2008年1月,黄某去信用社如数交还了贷款本息。然而,在黄某还款时,由于信用社信贷员工作失误,致使黄某的还款信息记在了贷款人王某(与黄某同名)名下。
2008年11月,信用社催黄某还款时,黄某才意识到出了问题。此后,黄某多次前往信用社反映,但信用社一直未予更正。同时,信用社信贷员多次要求王某还款,但王某声称自己不认识黄某,没有任何经济往来,也从未委托黄某帮其垫付借款,拒不返还。鉴于此纠纷致信用社账目无法调整,信用社于2010年10月将黄某诉至泗水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其间,二者达成调解协议。随后,黄某将王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一审认为,黄某为王某垫付了信用社借款,事实清楚。该还款行为虽未经王某许可,但王某亦因黄某的还款行为而使自己的债务得以清偿。王某作为没有合法依据的受益人,构成了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应对黄某因此造成的损失予以弥补。因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