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王先生表示,“目前我们还没有接到一起因为乙肝病毒被拒招的投诉。”
如果接到投诉,劳动部门将怎样处理呢?王先生介绍,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2010年12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劳动部门要遵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保障部28号令第
十九条第2款规定,该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而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19条第2款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