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24日讯 (记者 刘玉彩) 23日,本报报道《市区最低工资涨至1100元》后,很多读者担心企业会滥用最低工资标准,在“规定范围内”降低职工待遇。对此,青岛市人社局发布最低工资标准解读称,七区五市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上涨至1100元和950元,但企业使用这个最低标准,需要层层上报审批,擅自执行此标准将罚款一万元。
青岛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具有工资支付能力的企业不能将此作为工资发放的标准。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因、期限、涉及职工人数;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
据介绍,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加班工资以及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中关于劳动者的各项福利也不含在最低工资中,主要包括培训费用、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青岛市人社局提醒,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擅自使用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待遇,可拨打12333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