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邹城2月27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张凯) 冯某本来起诉邹城一公司要求还款,但申请冻结的账户额度大大超过该公司欠冯某的货款,该公司以造成损失为由起诉了冯某。近日,邹城法院审结这起诉讼保全案件,判决冯某赔偿该公司损失2万余元。
冯某与邹城一家工贸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因该工贸公司借冯某款到期未还,冯某起诉至法院,并且申请法院对该工贸公司的一笔到账款50余万元进行诉讼保全,冯某提供担保,法院遂依法裁定冻结了这笔账款。后经过法院审理,2010年终审判决确认该工贸公司欠冯某借款为8万元。
2010年9月,邹城这家工贸公司以冯某诉讼保全账款超额,影响公司经营活动造成损失为由,向邹城法院提起诉讼,索赔8万余元。
法院一审后,确认以上事实存在,证据确实。冯某起诉工贸公司后,申请财产保全数额超出实际欠款数额过大,应属申请错误,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故法院依法判决冯某应赔偿该公司2.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