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2月27日讯(记者张召旭 通讯员 徐凯 刘伟)3月1日起,《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四类行为将被中止供电,违规放风筝最高可被罚1万元。
新条例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悬挂物体、拴牲畜、攀附农作物;在架空电力线路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其他放飞物;擅自在电力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或在柱上变压器下堆放物品;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通信、广播等线路,安装广播喇叭、照明灯具、广告牌等。违反上述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赔偿损失;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条例明确规定,如果单位和个人有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等8种窃电行为,将被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毁损、改装用电计量装置的,可能会被处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