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婵娟
在座谈会上,鲁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孙明分析了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法律依据。
孙明说,《物权法》第109条明确写道,拾到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111条写道,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拾金不昧者的权利,《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这就意味着在法律上拾到者有归还他人遗失物的义务。”孙明说,如果归还他人遗失物品,自己因此有所消耗,还有向遗失物品者提出部分赔偿的权利。但如果拾到者将物品据为己有,被人发现而把遗失物要回,这时拾到者因此付出的保管费等都没有权利向遗失物品者索赔。如果数额较为巨大,还有可能构成非法侵占罪,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除了谈到法律问题,孙明还提到,力所能及帮助别人是对别人的尊重,是获得别人尊重的方式,也是带给自己快乐的办法。
对于“好人难当”的现象,孙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说,这是社会转型时期人的一种迷茫、自我戒备的心态。我们应该从价值观上发生转变,不贡献给他人,自己很难得到别人的帮助。做一个好人一点儿都不难,只要在不损害自己利益的前提下,应该力所能及地帮助别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