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实施
3月1日起,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将施行。此条例旨在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条例明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燃气管理工作。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禁止有以下行为: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本报记者李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