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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昨起实施
城市公交“理应亏损”
  • 2011年03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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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3月1日讯(记者 杨传忠 实习生 楚娟) 3月1日起,新制定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指出,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政策性亏损理所应当,但政府必须给予适当补贴维持其运营。

    新制定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在适用范围上涵盖了山东省道路运输传统的道路班车、包车、旅游客运和道路货运,还将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首次纳入调整范围。

    新实施的《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首次在全省范围内将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纳入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条例》规定各个城市必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并指出公共交通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政策性亏损理所应当,但政府必须给予适当补贴维持其运营。

    根据新条例,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政策、资金安排、城市规划、用地保障、设施建设、交通管理等方面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确定其在城市交通中的主导地位。同时规定,政府应当根据运营成本等因素确定公交票价,低于成本的必须给予补贴。

    此外,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城市道路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工程时,应当将公共汽(电)车停车场、中途停靠站、首末站等城市公交设施作为配套建设内容,实行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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