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3月1日热线消息(记者 岳茵茵 通讯员 赵兴波) 刚提出来的新车停在路边,被另一辆车尾随相撞,该车又撞到两位行人,随之又殃及了路边摆摊的商贩。近日,鱼台县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10年9月10日11时许,杨涛(化名)买了一辆工程作业车,沿251省道开回家中,行至鱼台县清河镇一路口处准备下车吃饭,刚把车停稳,一辆自北向南行驶的客车尾随相撞。接着,工程车又撞到了正在路边行走的李霞(化名)和儿子,随之又殃及到路边摆摊的刘大爷。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李霞母子俩和刘大爷十级伤残,作业车司机杨涛也受伤。经公安机关鉴定,客车车主吴海(化名)应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涛负次要责任。随后,三名受害人将两车车主一起告上法庭,要求索赔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共计5万余元。
吴海对自己坐在被告席上无任何异议,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杨涛认为,刚买的新车还没来得及投保交强险就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在事故中也受了伤,应当也是该起事故的受害者,而不应该赔偿别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两辆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公安机关认定,被告吴海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涛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事故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确认。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后才可上路行驶,杨海在购车返回途中发生事故,当时并没有投保,但即将投保,可视为已经投保交强险,所以应在交强险医疗赔偿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吴海则承担70%。伤残赔偿金均有吴海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