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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昨日起实施
无证经营燃气最高罚50万
  • 2011年03月0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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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日讯(记者 董惠)1日,记者获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新规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和用户的用气行为进行了规范,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的,最高处50万元罚款。

    据介绍,新规中有9条规定对燃气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了制约,比如,燃气经营者不得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供气等。另外,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应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进行公告或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新规还完善了对燃气违法经营的处罚条例,燃气经营者若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一旦查处,最高处50万元罚款。而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的,将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则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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