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审该案件的法官介绍说,案件的争论点在于两名协警算不算国家机关公务人员。合议庭中有法官认为,两人应定罪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的两名被告明显不是国家机关在编人员,但他们确实是在代表国家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车辆。《刑法》对渎职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中提到: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主体要求。这里可视为公务人员。
由于他们查处违法车辆时超越职权,违规追缉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两人犯罪前提是受雇用单位派遣,且主观上没有恶劣的犯罪迹象,两人也均得到受害者家属的原谅。参照国内类似案件,所以法庭判决两人免除刑事处罚,只负民事赔偿。
(本报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