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日讯(通讯员 叶达 记者 赵壁) 买房子时跟开发商签了购房合同,还签了一份由开发商统一安排制定装修公司进行的装修合同,买主王先生交了5000元的装修保证金,开发商称有了装修合同,不用开收据。没想到装修结束后,王先生想要回保证金时,开发商却因为没收据不认账了。近日,王先生将开发商起诉后,法院判决开发商全额退给王先生保证金。
2007年10月16日,王先生跟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同时签订房屋内装修协议,该公司收了王先生5000元装修保证金,王先生索要收据时,该公司方面称装修协议可代替收据,房屋装修后王先生要求退还保证金时,该公司却以无收据为由拒不退还。王先生无奈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返还装修保证金5000元。置业公司方面称,王先生没有收据,不能证明他交纳了装修保证金。
法院认为,房屋内装修协议约定签订合同时,王先生向置业公司支付装修保证金5000元,如房屋交付时王先生单方面决定不统一装修则视为违约,装修保证金被告不予退还。王先生按照约定由置业公司统一进行装修,履行了协议。可见,王先生提交购房合同、房屋内装修协议、装修管理合同证明原告支付置业公司房屋内装修保证金5000元的事实成立。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装修保证金5000元,应于支持。近日,法院依法判决青岛某置业有限公返还王先生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