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3月2日讯(记者 冯砚农 通讯员 辛莉 杨娜) 吕某、林某合伙贩卖木材,宋某在为其往车上装木材时,从车上摔下身亡。宋某的妻儿将吕某、林某起诉至乳山市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在确定宋某与吕某、林某属于雇用关系后,依法判决吕某、林某赔偿宋某妻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3万余元。
宋某退休后回老家居住,与同村的村民一起帮吕某、林某往汽车上装木材,每装完一车能得到50元报酬。不幸的是,宋某在一次装车时不慎从车上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宋某的妻儿将吕某、林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费用。
法院认为,宋某往汽车上装木材的行为是一种在吕某、林某二人指示范围内的劳务活动,而非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加工承揽方式中的活动,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宋某与吕某、林某之间存在的是雇用关系而非加工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吕某、林某赔偿宋某妻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