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日讯(记者 郑雷)去年中秋节李先生从市区一家酒店内,购买了近3万元标有领取期限的月饼券。当他在规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拿月饼时,却被告知酒店内没有月饼了。随后李先生与酒店方交涉了多次,但酒店方表示,过了领取期限,这些月饼券已经作废。直到今天,这些月饼券仍在李先生手中。
1日,记者见到了李先生并看到了他的一沓月饼券。记者数了数,月饼券共有245张,为200张面额为108元的“锦绣华月”月饼券和45张面额为158元的“国色天香”月饼券,总价值为28710元。月饼券是由潍坊国际金融大酒店印制的,用来领取酒店内的月饼礼盒,提货日期为2010年8月25日至2010年9月21日。
李先生告诉记者,他在2010年9月初从潍坊国际金融大酒店购买了这些月饼券。因为2010年9月21日正好是农历八月十四,李先生便在当天下午2点来到了国际金融大酒店提月饼,准备中秋节用,谁知却在领取月饼的酒店一楼大堂酒吧内,被酒店工作人员告知,酒店内已经没有月饼了。
几天后,没领到月饼的李先生找到酒店一位姓丁的经理,但丁经理表示,已经没办法把李先生手里的月饼券退掉了,因为已经过了领取期限。
“我是在有效期的最后一天去的酒店,明明是酒店自己没月饼了,我才没领成,现在却让我承担这个损失。”李先生说,他找过酒店方面好多次了,只想把这些月饼券退掉,领回自己的钱,但直到现在,酒店方面仍然坚持不退。
记者在1日下午向潍坊国际金融大酒店方面核实情况,工作人员问明记者身份和所问事项后,说丁经理目前不在办公室,其他酒店负责人也都外出了,并表示很快就联系酒店负责人,给记者一个回复。2日下午5点半,记者再次了解情况,得到的仍是经理不在的答复。截至发稿时,记者也没有收到酒店负责人的解释。
山东王杨律师事务所的郭美青律师表示,从法律上讲,顾客用现金购买的月饼券是一种代金券,酒店在月饼券上标明的提货有效期只是一个单方声明,对顾客并没有法律约束力。酒店方面对李先生的做法,有违交易中的公平原则,既然收到钱了就得提供相应的产品或者服务,既然提供不了,理应要退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