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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最低工资标准上调
分别上调至1100元和950元
  • 2011年03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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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2日讯(记者李涛)2日,记者从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3月1日起,潍坊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两类,分别上调至1100元和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1.5元和9.8元。

    日前,山东省政府下发通知,根据全省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潍坊市各县市区都在调整之列。

    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本次调整中,潍坊市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诸城市、寿光市执行第一类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1.5元。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执行第二类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9.8元。

    按照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1100元、950元、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5元、9.8元、8.7元。该标准从今年3月1日起执行,原标准同时废止。

    据了解,与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相比,潍坊市今年执行第一类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180元;执行第二类最低工资标准的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增长了1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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