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日讯(见习记者 王瑞景 通讯员 马海双) 近日,广饶县法院受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去年8月,打工者刘某在广饶搭顺风车遭遇车祸,致使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已构成四级和十级伤残,现仍瘫痪在床。刘某将车主及相应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经法官调解,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243000元,两车车主共赔偿70000元。
刘某今年24岁,是河北省平乡县人,2007年来广饶打工。2010年8月31日,刘某乘坐周某驾驶的货车行至广饶县大王二中门口时,与高某驾驶的轿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和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无责任。车祸造成刘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已构成四级和十级伤残,现仍瘫痪在床,以后的生活可能都无法自理。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调解,三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刘某将车主及相应的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2万元。
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原告的实际情况,广饶法院为刘某办理了诉讼费缓缴手续,并组织了一次调解,初步掌握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承办法官与被告保险公司的上级公司直接取得联系,并要求他们派人直接到刘某家中了解情况。接下来承办法官又从保护伤者的利益出发,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并主动安抚刘某的亲属,耐心地进行法律释明工作,使当事人对赔偿要求趋于理性化。
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本着公平、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达成了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243000元,两车车主共赔偿70000元,并于结案后当庭过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