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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毕业—月,见习就该转正
劳动仲裁部门:用人单位违规须双倍赔工资
  • 2011年03月03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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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宁3月2日讯(记者 王海龙 通讯员 刘传金) 刚刚大学毕业的刘某在某企业约定见习一年,期间,刘某毕业后领到了毕业证,但用人单位迟迟没有与刘某签订合同。1日,刘某来到济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企业与其签订合同,缴纳各项保险。

    据了解,刘某于去年1月份在学校的招聘会上,与济宁某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约定见习期一年。当年7月份,刘某从学校领到自己的毕业证正式毕业,随后刘某多次以转移档案,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为由,向企业提出给自己增加待遇。但是,该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以双方已经约定见习期为一年,要等到2011年1月份才能为其办理正式合同手续。

    到底该不该签订劳动合同,如果要签订合同,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刘某咨询劳动仲裁部门后提起申诉。济宁市仲裁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双向选择劳动关系,即使是在见习期间,企业也不能逃避相关的义务和责任。刘某未从学校正式毕业前是一名学生,双方是劳务关系。但是毕业后,就具备了劳动者的资格。所以,用工单位应该从刘某取得毕业证后,双方具备劳动关系的一个月内,与刘某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如果不按照规定签订合同,用人单位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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