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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设立“市长质量奖”
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将空缺,弄虚作假者10年不得申报
  • 2011年03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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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3日讯(记者 邢振宇)3日,济南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印发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两个奖项,组织奖每年不超过5个,个人奖每年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将空缺。

    根据办法规定,济南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质量水平领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为质量振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市长质量奖设“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组织)”和“济南市市长质量奖(个人)”2个奖项。“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组织)”每年不超过5个,“济南市市长质量奖(个人)”每年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市长质量奖每年评选1次,有效期5年,满5年后可重新申报。

    如何申请市长质量奖?办法规定,济南市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各类企业可申请组织奖,本市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教育、科研、宣传等人员,可申请质量奖。

    此外,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组织和个人,经市名评委办公室查证属实后,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奖项,收回奖牌、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通告。该组织或个人10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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