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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特别奉献
此类陷阱遭遇过吗?
  • 2011年03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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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6元买回发霉面包 投诉获赔60元

    消费者购买到过期变质食品,只能按照《消法》规定,获得商品价格的1倍赔偿。2009年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消费者再遭遇类似情况,不仅可以获得商品价格的10倍赔偿,还可以依据《消法》、《产品质量法》,依法获得因食用过期变质食品,造成人身伤害的其他相关赔偿。

    消费者邓女士在一食品店,购买了一袋价值6元的某品牌肉松面包当早点。然而,她在食用过程中,却发现面包上有霉变现象,她以面包存在质量问题为由,立即拨打了工商局12315消费申诉举报热线。接到消费者邓女士的投诉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处理消费投诉情况。

    无独有偶的是,就在工商所执法人员前往食品店调查取证期间,工商所又接到消费者周女士投诉,称自己同样在该店购买了一袋同品牌、价值3元的早餐面包,在食用时也出现面包表面霉变现象,遂以面包过期为由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赶往消费纠纷发生现场时,消费者正在和商家理论。经过工商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发现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属实。对此,卖家态度很诚恳,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同意退掉有质量问题的面包,并进行面包价格1倍的赔偿。

    对于商家的态度,执法部门表示肯定,但对于其主动提出的赔偿金额,执法人员却当场予以否定。“依据《食品安全法》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工商所负责人介绍。

    经过执法人员现场宣教和调解,商家最终接受了新的赔偿依据,按商品价格10倍的标准分别向邓、周两位投诉人赔偿经济损失60元和30元。同时,工商部门依法对经营者给予当场处罚。

    案例二 到酒店吃饭,名车被撬,责任谁来担?

    李先生到开发区某星级酒店吃饭,当奔驰车在保安的指引下停放在指定地点后,便开始吃饭。待吃完饭出来后,发现后备箱被撬。据消费者讲有2包茶叶、10条中华烟及1枚钻戒丢失,价值4万余元。李先生立刻报警,110出警后认为可能是酒店内部管理人员所为,该酒店有责任,消费者便到开发区消协投诉。开发区消协受理案件后,及时与该酒店负责人取得联系,到现场了解情况,认为该酒店有很大责任,但由于丢失的东西无法确定价值,最后,经消协调解,酒店给消费者赔偿8000元钱。

    消费者到酒店吃饭,在停车地点车被撬,酒店到底应不应该负责任?长期以来这都是一个投诉热点和争论的焦点。酒店方面认为自己只负责客人吃饭和提供停车场所,而不能像停车场一样配备专门人员给就餐客人看车,遇到暴力事件更没有能力提供保安服务,所以客人就餐时车子被撬应该和自己无关,酒店方面无需负责。告诉广大经营者,按照《消法》的规定,经营者有义务负责消费者的安全和提供保障措施,所以,按照这个规定,酒店方面是有推卸不掉的责任的。

    案例三 市民小票丢失 可拒绝卖场验票

    杨先生说,前天在一家购物中心买了件小电器。在收款台付款拿到电脑小票后,随手将小票扔进了垃圾桶。当他拿着东西离开楼层时,一位店员拦住他要求验票。而无票的他似乎说不清楚,被工作人员留下要求检查物品。双方为此发生分歧。杨先生认为,他和商家的交易已经结束,对方再验票毫无道理。“即使我小票没有丢失也可以拒绝他们验票,像这样强制性滞留顾客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虽然杨先生向商家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但对方依然坚持,争吵了半个小时后他才得以离开商场。众多网友认为,作为商家,验票可能处于自身管理需要,但不能强迫消费者配合。消费者付钱买了东西后与商家的交易已经完成,商家再强制性验票甚至滞留消费者,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人身自由。

    也有消费者认为,商家验票虽能起到“防止偷盗”“确认购物”的作用,但实际情况是商家不可能做到仔细核对清单,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偷盗。商家完全可以用别的管理方式杜绝此类行为,而不是强制消费者配合。这种程序增添了麻烦。

    对此,商家表示很多同行都采用出门验票的购物程序,验票并不是怀疑消费者,而是给消费者一个放心出门的凭据。此外,这种方式还能防止超市内部人员的一些舞弊行为。虽说麻烦,其实也省去了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律师认为:根据《合同法》消费者付完钱后,这种商品买卖关系就结束了,商家要求检验小票的做法并无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家有权在消费者未离开商场时,对消费者即将购买的货品进行核对,但无权在交易结束后强制要求检验小票。因此,消费者可以拒绝配合验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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