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3日热线消息(记者 娄雅哲)妻子结婚证上的名字与户口本、身份证上的名字不一致,导致无法办理离婚手续。汤河派出所民警表示,周先生可以携带户口本和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与妻子一同去派出所办理改名手续。
3月2日,周先生向记者反映,他想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但妻子结婚证上的名字与户口本、身份证上的名字不同,导致无法办理。
周先生告诉记者,他是河东区汤河镇大程子河村人。他和妻子1989年结婚,当时还没有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上写的妻子名字是“李传红”。
1998年村里统一为村民办理了户口本,不知为何户口本上却将妻子的名字错写成“李振兰”。“当时她觉得改户口本上的名字很麻烦,就没有去改。”周先生说。
2011年2月,周先生与妻子协议离婚。当他们带着离婚协议前往河东区民政局时,却被告知不能办理离婚手续。“我们出示了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材料,证实‘李振兰’与‘李传红’为同一人。但民政局要求,必须有盖着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证明材料才能办理离婚。我又去了汤河派出所,可是派出所不给盖这个章。”办不了离婚手续,周先生感到很为难。
记者致电汤河派出所,一位姓刘的民警表示,如果证件姓名不统一,长期来说也会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不便。改名手续并不复杂,如果周先生的户籍在汤河派出所,他可以携带户口本和村委会开具的证明,与妻子一起到派出所,在查找到原始户籍档案后,周先生的妻子即可办理更改姓名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