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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第三次调整
二次使用首付不低于六成
  • 2011年03月0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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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4日讯(记者 张璐 喻雯 通讯员 徐雁飞) 4日,记者从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2011年3月4日起,借款人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从不低于50%调整为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

    说起此次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李侃称,去年12月,济南市出台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规定借款人家庭在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此次将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再提高10个百分点,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八条的精神和要求。”

    李侃认为,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后,对楼市影响并不很大,“因为从公积金申请的实际情况来看,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者的比例很低。”李侃称,一月份和二月份济南有3000多人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的市民只有四五个。

    据了解,这是济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第三次调整,去年10月份,公积金贷款首付由两成一律调整为三成。去年12月份,济南市出台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规定借款人家庭在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时,购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停止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公积金所指的“二套房”,认定标准为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李侃认为,“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不同,公积金贷款是一种政策性贷款和保障性的贷款,对于正常缴纳公积金的市民,不能因为其原有住房而剥夺其使用公积金贷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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