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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工程要评估雷击风险
防雷装置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 2011年03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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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泰安3月6日讯(记者 王鹏)6日,记者从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为预防和减少雷击灾害事故的发生,泰安市政府安委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新建工程须进行雷击风险评估,防雷装置未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通知规定各类化工厂、易燃易爆仓储、输送贮存油气等易燃易爆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宾馆、医院、学校、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建设前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确保公共安全。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通知还规定,加大对防雷装置安全性能的检测检验力度,防止或减少雷击事故的发生,严格执行防雷装置年度检测检验制度。已投入使用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建立防雷装置使用与检测情况档案,制定检测检验计划,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的安全性能检测。各单位主动接受防雷检测机构对防雷装置性能进行定期检测,并严格按照国家防雷规范安装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装置。建筑物上安装广告牌、太阳能或天线的,高度超过避雷网或避雷针的,必须按防雷规范采取防雷措施。有关职能部门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审核、验收,确保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与建筑工程同步建设,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对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不按规定进行配置和年检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工作人员介绍,凡发生雷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事故发生的24小时内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以便采取相应防雷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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