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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买了仨月修了五次
经法院调解,销售商最终退了货
  • 2011年03月07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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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3月6日讯(记者 李怀磊)最近,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几经反复的电动汽车质量纠纷案以调解结案,销售商最终退还了购车款。

    市民王先生几年前从聊城市某电动轿车商行,以2万多元的价格,买了一辆由济宁利科电动车有限公司生产的电动轿车。车买回家刚8天,右后门、亮台就出现了质量问题。此后,该电动汽车的手刹、电源开关、车门、右后轮固定板、方向机等相继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从2007年1月6日到3月3日,不到3个月的时间,王先生先后维修了5次,维修部位达16处之多,将车运回厂家也没能修复。

    王先生投诉到东昌府区消费者协会,经协商,生产厂家同意更换新车。让人没想到的是,王先生发现更换的“新车”是一辆拼凑的旧车,且无产品使用说明、合格证及三包凭证,天窗、门等有多处漏水,插头还有故障。王先生再次投诉至消协,后来诉诸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商返还车款,汽车销售商不服判决,此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长

    时间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汽车销售商按车辆正常折旧情况,退还王先生的购车款,王先生所购电动汽车退给销售商。

    本报消费维权律师团律师、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的李汝刚提醒,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销售者出售的商品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等,但前提是要有消费证据。他提醒消费者一定要保存好发票、保修卡、合格证及产品说明书等,一旦出现了纠纷,可及时向消费者协会反映,必要时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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