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苗华茂
记者从5日举行的烟台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上获悉,《烟台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将于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公共租赁住房将面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多年来一直为住房问题而苦恼的“夹心层”即将圆梦!
>>建房总量今年开建万余套
今年全市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5200套,筹集公共租赁住房6000套,新建廉租住房400套,新增租赁补贴560户,9月底前,所有项目需确保百分之百开工建设。
市中心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筹建任务由市住建局承担,年内将建设经适房3000套,筹集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发放廉租住房补贴100户。
烟台市住建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目前,全市正在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待房源筹集建设完毕达到配租条件时面向社会配租,组织申报工作。
>>申请条件刚工作者也可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人员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园区、企业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将在本园区、本企业工作并在城市居
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
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或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同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每户租赁补贴的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差价的总额。
>>合同期限租赁一般为3至5年
在芝罘区、莱山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申请、受理、录入、审核、分类租配、公示、发证、实施保障等程序办理。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区分供应对象的不同类型和申请数量,合理确定对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就业人员的房源供应数量,并采取分别排序等方式,分类确定入围家庭(人员)并实施配租。
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已准予配租的家庭(人员),超出规定期限未签订租赁合同的,视同放弃本批次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福山区、牟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理工作,由各区政府(管委)组织本区住房保障等部门实施,并定期将保障情况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户型面积单套60平方米左右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集体宿舍。属成套住房的,多层住宅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小高层、高层住宅单套建筑面积可按照有关规定
分别上浮15%、20%。
公共租赁住房在使用前应当进行必要的装修,配置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基本居住需求。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统筹考虑供应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公布。租金收入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今年进度中心区将建设1000套
今年,芝罘、莱山等中心区将筹集、建设公共租赁住房1000套。目前,正在筹集建设中。待房源数目筹集到位,市住房保障部门将组织申报配租工作。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五类渠道筹集:政府新建、改建、收购、租用的住房;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新建、改建的住房;园区、企业按规定新建、改建的住房;退出或闲置的廉租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条件的住房。
>>年龄要求未婚申请人要满28岁
申请政府建设和社会机构享受政府支持政策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具有本市市区城市居民常住户口(享受宅基地政策或拥有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申请人家庭成员上年度人均年收入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人家庭为无房户;申请人属未婚人员的,应当年满28周岁。
申请人属新就业人员的,可不受上述年龄限制,但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毕业的次月起到申报登记时计算,毕业不满5年,且已缴纳了社会保险。
>>退租情形闲置6个月要收回
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需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
提出申请。经住房保障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签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限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暂不能退出的,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经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已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及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的;擅自改变房屋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的;累计6个月未缴纳租金的;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承租人又租赁其他住房的。
>>造假处理5年内不得再申请
申请人违反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取消其登记,责令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并补交市场租金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差额,该申请人在5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任何保障性住房。
社会机构及园区、企业违反已批准的项目计划和土地供应条件,以及将所建公共租赁住房擅自出售、挪作它用或不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记入相应的信用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