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6日讯(见习记者 王瑞景 通讯员 丁光军 张玉英) 因老板拖欠工资,两少年心怀不满,一起翻墙偷窃老板6500元。因犯盗窃罪,19岁的张某某被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17岁的朱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0年7月10日左右,张某某、朱某某在广饶某饭店打工满一个月要求结算工资时,饭店老板未按约定支付工资,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心存不满,一气之下便合谋到老板家中偷钱。2010年7月12日下午,两人一起翻墙进入老板家中,并进入未上锁的北屋翻东西,被告人张某某翻到一个红色钱包后,两人翻墙逃跑。在逃跑途中,被告人张某某趁其跑在前面之机,偷偷从钱包里拿出1800元;等到被告人朱某某赶上以后,二人共同对钱包里剩余的钱进行了清点,张某某分得2400元、朱某某分得2300元。二人分别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2010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8月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犯罪时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