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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公寓还是居住公寓?省城要求售房时标明性质
  • 2011年03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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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9日讯(记者 喻雯 通讯员 关学军 王大港) 限购细则出台后,“公寓”是否被限,成了不少市民关心的焦点问题。什么是“居住公寓”?什么是“商务公寓”?为进一步明确公寓性质,济南市建委等部门要求,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时,均应标明公寓性质为“居住公寓”或“商务公寓”。

    据了解,居住用地上的公寓一般指日照标准和建筑间距不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的居住建筑,为区别于普通住宅建筑,该类公寓明确为“居住公寓”。居住公寓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一般住宅标准配置,商务公寓的停车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一般公建标准配置。

    商业金融业用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配建适量公寓,配建比例一般不超过建筑总量的35%,商业金融业用地上配建的公寓明确为“商务公寓”。商务公寓单套建筑面积一般不超过90平方米。其主要立面应当具备公共建筑的外立面形式与建筑特点,阳台不得外挑,并采用封闭式。沿城市主干道原则上不得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做好遮蔽处理。

    济南市明确要求,公寓建设项目报审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明确其建筑布局、出入口位置及建设规模、比例。单体平面图上应当逐套标注公寓的具体类别。

    规划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时,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时,均应标明公寓性质为“居住公寓”或“商务公寓”。开发企业在房屋预(销)售时,销售现场应公示公寓的性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房屋用途栏应标明“居住公寓”或“商务公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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