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9日讯(记者 李欣洁)记者从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近日,临沂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1〕33号)规定,以及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
相关调整分别为: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9.8元;各县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8.7元。中央、省属驻临沂企业和外地企业驻临沂分支机构执行企业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