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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一男子上班途中车祸身亡,家人质疑———
赔偿标准到底咋界定
  • 2011年03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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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9日热线消息(记者 张希文 刘海蒙 实习生 孙蒙蒙)临沭县李佃存上班途中遇车祸身亡,后经交警部门鉴定,肇事方负全责,但在死亡赔偿金问题上,肇事者要求按农村赔偿标准,而李佃存的家人认为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赔偿。

    9日上午,记者来到临沭县临沭镇大琅琳子东村,49岁的李学伟告诉记者,2月20日6点30分,67岁的父亲李佃存骑电动车去上班,6点50分他接到电话,说父亲出车祸了。“从家到单位也就3里路,事故发生在离父亲的单位不到100米远的地方,我们到达现场时,父亲已经去世了。”

    李学伟称,事故发生后,临沭县交警部门经过现场调查,最终确定肇事方负全部责任。2月25日下午,交警主持双方调解,调解室的警官称,死亡赔偿金按照农村赔偿标准是9.7万,按照城镇标准赔偿是25万。肇事方坚持按照农村标准赔偿,加上其他方面的赔偿,总共是14.5万元。

    “我们村在临沭经济开发区,父亲在一化肥有限公司上班3年了,月工资都在2000元以上,我认为应该符合城镇标准,为什么不能按城镇标准赔偿?此外,事发后,父亲上班的化肥公司以没有劳动合同为由,不愿意赔偿,我们也无法接受。”李学伟说。

    记者从临沭县交警大队获悉,赔偿标准是根据法院的解释,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所以李佃存可获得13年的赔偿。

    肇事处理科的崇警官告诉记者,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本着双方自由协商的原则,对此事进行了调解,按农村标准赔偿金一项共计9.7万元。“最终的赔偿结果是双方协定的,与交警部门无关,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上诉,由法院作出最终裁定。”

    据李佃存所在的化肥公司安全环保部一车姓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李佃存年龄过大,不符合单位的用工规定,因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与公司也没有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范畴,所以赔偿无依据可循。如果李佃存家人有异议,可直接走法律程序,届时,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该赔多少赔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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