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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被害人可获救助
德州中级法院今年起设专项资金;被害人从本月起就可以申请
  • 2011年03月10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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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9日讯(记者 张金东 曹宏源 通讯员 郑春笋) 记者9日从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从今年3月起,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困难救助,救助金额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工资为基准,一般为6到12个月的工资总额。 

    “一些刑事案件造成了刑事被害人或其近亲生活困难,而对方却无力赔偿,常常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成了‘空判’。为解决这一现状,设立了刑事被害人专项救助。”德州市中院有关负责人介绍。 

    在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人因为贫困等原因不能真正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被害人受到的损害不能得到补偿或救济,同时也使人民法院的判决长期得不到执行。为此,该院制定了《关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申请救助:因严重暴力犯罪造成严重伤残,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的刑事被害人;或者刑事被害人因遭受严重暴力犯罪侵害已经死亡,与其共同生活或者依靠其收入作为重要生活来源,无法通过诉讼及时获得赔偿,生活困难的近亲属。 

    另外,因过失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宣告无罪的人(如审理过程中司法鉴定为精神病人、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情形)实施的刑事不法行为,造成严重伤残或死亡的刑事被害人,其生活困难又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的,也可以参照该办法予以救助。 

    根据规定,救助金额以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一般在6个月至12个月的总额之间确定,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的由该法院刑事案件被害人困难救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根据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最迟应在案件审结后三个月之内,书面提出困难救助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据介绍,德州市中院已从市财政争取到每年30万元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困难救助专项资金的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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