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片 本报记者 许君丽
虽然过了正月十五就到了禁放期,但威海市区不少地方仍不时有鞭炮声响起。眼下,有关部门明文规定不准燃放烟花爆竹,可是街头仍有经销点在销售,市民也可以随时买到鞭炮。为什么能买不能放?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记者调查>> “禁放令”没禁住鞭炮声
3月6日是农历二月初二,是春节后的又一个民俗节日,当天,威海市区不少地段鞭炮声不绝。家住花园南路的戚女士告诉记者,小区里晚上八九点钟还有人放鞭炮,震得小区里的车辆报警器响个不停,影响了不少邻居的休息。
记者随后走访市区部分小区了解到,正月十五以后,仍有不少市民将春节期间买的鞭炮拿出来燃放。市民张先生告诉记者,春节期间他买了不少鞭炮,和过年回家团聚的小孙子一起燃放后还剩下不少,二月二的时候,他便取出来燃放。“现在街上还有一些经销点在卖鞭炮,买了不放,放在家里也不安全啊。”
而根据《威海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除了除夕夜、正月初一至十五每天6时至22时在指定地点外,其他时间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记者采访发现,不少市民对这一规定不是很了解。
安监释疑>> 销售期滞后缘于两因素
记者在威海市区部分街道看到,如张先生所说,春节期间设立的烟花爆竹临时经销点仍有不少在继续销售烟花爆竹,只是价格相对降了很多。
随后,记者从环翠区安监局了解到,威海市区2011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个月,自2011年1月15日至3月14日。
对于销售的时间,环翠区安监局的工作人员表示,之所以将结束时间设定在3月14日,一方面是考虑市民过二月二等节日的民俗习惯,另一方面也考虑了经销商的实际情况,尽量减少代存数量,避免安全隐患。
民警说法>> 禁放更多是靠市民自觉
记者从威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了解到,根据威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规定,正月十五之后,威海市区正式进入禁放期,在禁放的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最高处罚500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有这一规定,但实际执行起来却难上加难。某派出所一民警表示,正月十五后进入禁放期,燃放鞭炮的虽然没有春节期间集中密集,但也时有发生,像结婚、开业等情况,大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过去了,小区里零散的燃放,民警去了往往也找不到人。
采访中,威海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工作人员表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长达两个月的期限,市民随时可以购买鞭炮并燃放,一定程度上给民警的工作造成影响,禁放并不是想禁就能完全禁止,禁放更多的是靠市民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