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9日讯(见习记者 王瑞景 通讯员 薛园园) 广饶县姜某曾因故意伤害罪曾服刑6年,出狱后却仍不吸取教训,再次与人发生争执致人受伤,构成累犯,最终被广饶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02年9月2日,姜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1月22日减刑释放。2010年2月27日晚8时许,姜某因承揽筑路工程来到丁庄镇西南寨村常某家中,常某正好不在家。当晚8时30分左右,常某驾驶车辆与被害人张某行至常寨村东西中心大街路中段时,与被告人姜某等二人相遇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姜某持刀将张某左腋后部捅伤,致张某三角肌部分断裂。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0年12月20日,被告人姜某与被害人张某对民事赔偿部分已和解处理,被害人对被告人姜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曾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因故意伤害罪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据此,法院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