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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的广告牌收益该归谁?
律师认为:广告位出租应经全体业主同意,收益应归全体业主
  • 2011年03月11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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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10日讯(记者 曹宏源) 东风东路是德州市区的一条主要干道,位于该路上的新远大厦顶层耸立着几幅巨型广告牌。而拥有该楼一层多套房屋产权的董先生认为,过重的广告牌影响了整栋楼的承重,要求拆除。顶层的产权所有者水电十三局方面则认为,出租顶层广告牌的权利归自己,与董先生无关。 

    位于东风东路上的新远大厦是一座四层高的沿街商品楼。拥有该楼一层多套房屋产权的董先生告诉记者,早在五年前楼顶就竖起了巨大的广告牌,但当初广告公司将牌子挂上时并没有征得自己同意,这么多年出租牌位的收益,自己也没有得到,加上沉重的广告牌影响了整栋楼的承重,要求广告公司拆除。

    “四楼顶层的产权属于水电十三局,我们将屋顶的广告牌位出租给广告公司,和一二楼有什么关系?”水电十三局多经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新远大厦是2000年水电十三局和一家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的,水电十三局拥有该楼三四层的产权。由于地理位置较好,单位将屋顶的广告牌位出租给了广告公司经营。 

    对此,负责该处广告牌招商的兆丰广告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当时是和水电十三局签订的合同,可以在楼顶架设广告牌,而且是经城管部门批准同意的。  

    德州城市管理执法局广告科魏科长告诉记者,新远大厦上的广告牌设立时的面积和大小符合相关规定,所以给予批准。 

    记者随后咨询了德州九公律师事务所田芳律师。田律师表示,根据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属于业主共有。董先生拥有该楼一层的多套房屋产权,自然有权利要求广告公司拆除,也有权利获得出租广告牌位所得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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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顶的广告牌收益该归谁?
现场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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