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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散装食品随意品尝
面对“先尝后买”消费习惯,超市无可奈何
  • 2011年03月12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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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在超市挑选散装食品ǘ

    本报3月11日讯(记者张斌)很多市民在购买散装食品时,都会先行品尝。孰不知,这一消费习惯无形中给超市带来了损失。然而,这损失能有多少?商家又是如何看待?昨日,记者走访了市内多家大型超市进行采访。

    在市内几家大型超市,有的在散装干货柜台前张贴了“谢绝品尝”的标示,但有的超市在柜台旁边摆放了一个小盘子,里面摆放着几种干货,旁边写着“欢迎品尝”。

    记者在一家超市标有“谢绝品尝”的干货柜台前看到,消费者在购买之前都会先品尝一下,而售货员并没有制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超市之所以会有“谢绝品尝”的标示,主要是为了警示一些爱贪小便宜,只尝不买的顾客,对于那些正常购物的消费者,他们并不在意顾客品尝。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消费者品尝散装食品给超市增加了一笔负担。市内一超市的刘经理介绍,以散装话梅肉为例,散装话梅肉单价为每斤18.8元,1月初超市摆放了150斤,到了月底货尽核算时,超市电脑显示卖出数量不足148斤,有大约2斤话梅肉没有入账,这样算来,1月份仅此一样商品,超市就损失了37元左右。卖场内可直接食用的散装食品有20余类,假设每种商品每月损失1斤,一年下来,损失可达几千元。

    对此,刘经理说,购买散装食品先尝后买的情况非常普遍,超市能够理解,也尊重这一习惯。

    尽管超市不反对“先尝后买”,但很多市民认为这样的行为很不卫生。“超市有可以直接食用的核桃仁,但我看到很多市民在挑选时都用手摸过又放下,多不卫生啊!所以我宁可买带壳的核桃。”正在超市挑选核桃的黄女士说。

    “为什么不把散装食品都装起来呢?”记者向刘经理提出疑问。

    “除非把所有的散装食品都打包,不然消费者就认为已经装好的和他看到的散装食品不一样。所以我们这有装好的和没装好的两种,让消费者自己选择。”刘经理说。

    市民“先尝后买”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的彭海律师。

    彭律师认为,在法律上,消费者购买之前,并没有和商家达成合同关系,商家有理由拒绝消费者的这种行为。现实生活中,很多商家将购前品尝作为一种促销手段,认同了消费者的这一行为。所以,只要在超市允许,消费者可以“先尝后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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