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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问答
  • 2011年03月1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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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李先生拨打本报新闻热线2600000咨询:“我的户口在黑龙江,妻子是宁津县的,我们从2003年就到德州市区租房打工。现在打算在德州市区安家。不知能否用我妻子的户口申请经适房?”

    德州市住建局经适房开发中心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现行的《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家庭中夫妻双方至少有一人是德州市区5年以上的常住户口,暂住户口则不行,不过李先生可以考虑申请其妻子所在县的经适房。以后经适房的申请条件如有变动,市民可及时到所在街道办了解。

    现行的《德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市区经济适用住房:有本市市区5年以上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 本报记者 杨金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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