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17日讯(记者刘大正 通讯员 孙毓 张宏亮)本想把没有期限的代金餐券消费掉,可结账时却被酒店告知该餐券已过期。崂山区消保委认为,由于餐券上既无截止日期,又无有效使用期,这是一种单方面终止义务的违约行为。
市民张女士说,今年元旦,她在崂山某酒店就餐时,看到店内正打折出售代金餐券,考虑到元旦和春节期间餐饮活动比较频繁,用餐券就餐既实惠又方便,所以她一次性购买了100张面值100元的餐券。可一个月后去消费剩余的15张时,却被酒店告知餐券已过期,不能继续使用。“餐券上只注明售出日期,并没有标明截止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酒店工作人员也没有告知我什么时间过期,怎么能说过期就过期呢?”张女士与酒店进行了多次交涉,可酒店却一直坚持过期不能使用,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花钱购买的餐券要变成废纸,张女士很气愤,投诉到崂山区消保委。
崂山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经过调查了解,张女士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消保委认为:张女士购买的是无期限的代金餐券,说明了消费者与酒店签订了期限约定不明的合同,该合同自张女士购买之日起就已生效。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酒店单方面终止义务履行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后经崂山区消保委调解,双方意见最终达成一致:酒店同意餐券可继续使用,并将使用期限延长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