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3月17日讯(记者 许君丽 通讯员 唐玉沙) 17日,依照生效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亲自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威海市中级法院对刘勃辰、张士恒两名死刑犯依法验明正身,押赴刑场,并于上午9时执行了注射死刑。
故意杀人犯刘勃辰1986年10月11日出生于荣成市,2005年12月28日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8年,刘勃辰因与他人争执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一人、轻伤一人,其故意杀人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勃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盗窃犯张士恒1963年11月29日出生于荣成市,原系渔船船长,2009年1月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当年5月,因负债较多,张士恒在邹某的教唆下,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在海上抢劫毕某等人财物,并将毕某的油船拖翻倒扣于水中逃离现场,后又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集体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由于张士恒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抢劫罪,并发现在前罪判决宣告之前有盗窃漏罪,应依法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张士恒抢劫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抢劫数额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张士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