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春华
近几个月,我家的水费突飞猛涨,竟较以前增加三倍之多。而家里实际用水并未增加,管道和龙头也没有漏水现象。为此,我给相关单位打电话,请求查明水费猛涨的原因。后经查实,是因为离水表不远的管道破损,长期漏水所致。工作人员说:因为是“表内”漏水,且已过了保修期,当时的施工单位不负责保修,按规定,他们可以有偿服务,但我必须支付几百元的维修费用。
我不禁困惑,虽是表内漏水,但管道破损处在整个楼之外,造成漏水的原因与我并无任何关系,为何我既要承受漏水产生的额外水费,又要支付维修费用?即使已经过了保修期,施工单位不负责维修,可当时的改造工程是相关部门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单位,他们的保修针对的是“甲方”,而不是用户。就像我们买房子一样,如果在保修期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并给业主造成损失,难道开发商就该把责任都推到业主身上?这算哪门子道理呢?
其实仔细想想,生活中还有很多规定存在一些极不“拉理”的条款。作为顾客,我们支付费用,理应换来周到可心的服务,而实际上,我们却经常“被规定”,蒙受一些“不白”之冤,不知道相关单位有没有意识到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