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宁3月22日讯(记者 王海龙) 在济宁市高新区某企业打工的李丽,与单位签订合同期间,怀孕后休了产假并领取了生育津贴。后来,李丽因为工作不适从单位提出辞职并要求单位补发产假期间的工资。为此单位不服并提起申诉,劳动仲裁审议后认为,生育保险和产假工资不可兼得。 据了解,早在2009年1月,李丽就应聘到某企业打工并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企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去年10月份到今年1月份月,李丽开始休产假。在此期间,李丽所在的公司并没有支付李丽工资,但是李丽上班后,领取了生育津贴和生育保险待遇。后来,因为工作不能适应,李丽向公司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发放休产假期间的工资。而企业则认为,在其休假期间,已经为她申报了生育保险津贴,就不应该再发放工资。
记者从济宁市医疗保险处了解到,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职工生育后,由职工本人或书面委托人持单位停发工资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生育津贴根据产假天数和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支付。济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议后认为,据此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津贴的同时,不能再享受产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