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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如廷一审被判12年
曾任德州市长助理,侵吞公款190余万元、受贿190余万元
  • 2011年03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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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济南3月24日讯(记者 李文鹏) 日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德州市原市长助理、黄河三角洲开发办公室原主任张如廷职务犯罪案作出一审宣判。

    经过一审审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张如廷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对张如廷进行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万元。

    据了解,被告人张如廷,男,汉族,1957年7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夏津县,大学文化,德州市人民政府原市长助理、黄河三角洲开发办公室原主任。另外,张如廷还曾担任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原商贸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2月至2010年2月间,张如廷利用担任德州市商贸开发区(2006年4月,名称变更为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运河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开会议费发票、报销个人生活用品及家人费用等手段,侵吞公共款物共计人民币193.3万余元,其中个人所得183.7万余元,构成贪污罪。

    法院还查明,2002年2月至2010年2月间,张如廷利用担任运河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之便,采取工作安排、工作调动和职务提拔、解决职级待遇等手段,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92.8万余元、美元4000元,构成受贿罪。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如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张如廷具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因而可依法减轻处罚,而且其贪污、受贿赃款已被全部追缴。另外,张如廷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因而,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据了解,法院一审宣判后,张如廷当即表示服从判决、不会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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