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4日讯(记者 林媛媛 实习生 张正邦)市民小曲在泉乐坊附近租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子,签约两年,可现在住了还不到一年,房东就终止合同催着她搬家,原来房东已经找好了新房客。
小曲拿着当时的租房合同说,房子从2010年7月1日开始租的,到2012年6月30日到期,租期2年。合同里面明确规定,任何一方违约都应该支付给对方4500元的违约金。“交房租的时候,我打电话给房东,他说房子自己要用,让我搬家。”小曲说虽然合同还有一年多,考虑到房东要收回房子自己用,也有难处,她就没有计较,只是要求房东给她一点时间,自己找好房子后再搬家。
房东答应给小曲一个星期的时间找房子搬家,一个星期后,因为小曲还没有搬完,房东又答应她再延长几天时间。
小曲说从3月20日开始,就一直有个人给她打电话,要她赶紧从现在的房子里搬走,这人说已经租了这套房子。“我当时很生气,之所以这么痛快地答应终止合同搬家是因为房东说房子自己要用,可我还没搬走他就已经找到新的房客了。”小曲表示她在租房期间,一切都按照合同规定的做,不拖欠房租、不破坏家具,她不明白为什么房东要中途毁约,把房子再租给别人。
23日下午,房东带着人和东西来到家里,要求小曲马上搬走。双方发生争执,并打电话报了警。经过调解,房东答应退还小曲押金,并免除了她3月份的房租和水电费。
和平路某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这种情况他们经常遇到。“大部分是因为想涨房租,但因为签了合同,就赶走原房客,再把房子租出去。”
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赵福涛律师认为,这一事件明显是房东违约,房客应该按照合同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这样的事情确实很常见,建议房客在签租房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把内容列详细,以免发生纠纷时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