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4日热线消息 (通讯员 陈兆永 记者 郇恒吉)身为个体经营户,刘某有着称心如意的经济收入,而为寻刺激,他竟拦路抢劫。日前,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21岁的刘某在临沭县城经营鸡鸭熟食的生意,为乡下各大饭店和零售摊点运送熟食,收入很是可观。但刘某感觉日子过得太平淡了,总想寻求一点刺激。
2010年5月7日下午,刘某在南古镇张埠前村东遇见一名骑电动自行车的女子,将该女子推倒在路沟,抢走手机一部及现金40元。2个月后,刘某在临沭县经济开发区高埠前村东,以问路为名,手持水果刀威胁,抢走一过路女子的手机。随后又连续两次对两名过路的单身女子实施抢劫,先后抢得手机两部。
根据受害人的频频报案,民警发现,发生在临沭县经济开发区和南古镇的4起抢劫案手段相同,被侵害的对象都是骑电动自行车的单身女性。2010年8月19日,刘某最后一次作案次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查实,刘某在四次抢劫作案中,共抢劫手机四部,加上现金300多元,价值总计不过2000元。但刘某在实施作案中,多次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依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最终做出了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1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