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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2010年度所得税今年5月31日前完成清缴
  • 2011年03月25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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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泰安市国税局获悉,企事业单位2010年度所得税须在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若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方面有任何疑问,可通过泰安市国税局网站、泰山税敢当博客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方式,由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给予解答。

    据了解,除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分支机构外,凡在2010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企业所得税由市国税局负责征管的居民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税收有关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预缴税款情况,计算全年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于2011年5月31日前通过网上申报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然后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本报记者 熊正君 通讯员 刘东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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