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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签合同,条款被“选好”了
平原县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合同违规被查处
  • 2011年03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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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27日讯(记者 杨金涛 通讯员 张岩) 购房合同书上本应由消费者“二选一”的选择条款,开发商竟直接将选项1印制到了合同文本上,而没有印选项2。近日,平原县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遇到了自身权利被开发商“提前选择”的事。平原县工商局认定开发商印制的购房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违反规定,已责令该开发商与已签购房合同的消费者更改合同、停止使用该合同文本并缴纳罚款。  近日,平原市民张先生在该县富民东大街某售楼中心购买一套商品房时,在购房合同中发现该售楼中心提供的买卖合同上虽然列有多种选项,但该中心却在应填选项的括号内都早早地替消费者印制上了特定选项。张先生觉得,这种行为会使消费者被动接受该合同条款。平原县工商局执法人员首先在外围排查中取得了几位购房者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现部分违法证据后,又来到该售楼中心进行正面调查。

    合同科科长王军告诉记者,调查刚开始,售楼中心工作人员对执法人员的询问极不配合。执法人员以“发现该售楼中心未悬挂营业执照,并请出示营业执照并按规定悬挂”为由,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售楼人员的戒备心。而当时恰巧有购房者前来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执法人员便适时地提出了“该购房合同是否是公司自己印制并使用的”、“所有合同文本是否一样”等几个问题,售楼处工作人员对此都如实回答,于是执法人员取得了关键证据。

    最终查明,该开发商印制并使用的格式合同文本第八条规定:“当出现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逾期九十天后交付商品房时,买(卖)受人有权按照下述第(1)种约定进行。其中,该合同选项有两小项分别为1、继续履行合同。2、解除合同。”,而令人惊讶的是,在本应由消费者选择的空格内竟然被该开发商将“1”统一印制到了合同文本上。

    平原县工商局认定,该售楼中心在格式合同条款中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已经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随即,平原县工商局对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作出责令其发布公告与已签购房合同的消费者更改合同、停止使用该合同文本并缴纳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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