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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半年试用期,合法吗?
  • 2011年03月28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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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天一公司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年,该公司与李某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试用期内的月工资为1000元,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为1500元,李某在该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6个月的试用期工作,而且天一公司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试用期的全部工资。天一公司与李某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违法,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说法 不合法,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规定。本案中,天一公司与李某最多可以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

    本案中,李某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4个月是违法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除了不能索回劳动者已经获得的6个月的试用期工资6000元外,还必须按照试用期满后的月工资标准1500元,再向李某赔偿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4个月的工资共计6000元。(案例中均为化名)

    求是和信咨询(0536)8105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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