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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朋友钱后不幸意外身亡法院判欠款由继承人偿还
  • 2011年03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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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曲阜3月28日热线消息(记者 晋森 通讯员 冷西金) 钱某以自己的名义从银行获得贷款6万,由好友孙某使用,并定期归还银行本息,岂料孙某竟发生意外身亡,银行催促钱某还款,钱某要求孙某的丈夫李某作为继承人还款,李某却不同意,钱某一气之下将孙某的继承人李某和其儿子李乙(未成年)告上法庭。近日,曲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应还给钱某借款4.5万元,李乙在1.5万元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孙某因生意需要资金,而以自己名义已贷不到款,便找到钱某,二人约定由钱某从某银行贷款,归孙某使用和定期归还。后钱某的申请得到批准,贷款6万元交给了孙某,2010年7月孙某发生意外死亡。银行向钱某下达了催款通知,钱某找到孙某的丈夫李某要求其还款。从钱某提供的当时的谈话录音证实,李某认可该笔贷款是孙某实际使用,但拒绝签署书面凭证。2010年9月,李某得到了孙某的死亡赔偿款11万元,但仍拒绝钱某的还款要求。

    法院一审后认为,钱某提交的录音证据中李某的表述可以与证人证言、银行催款通知书、银行原始凭证等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证据原则,钱某主张在孙某生前曾经将自己从银行取得的贷款转借给孙某使用的事实应为客观事实,因此认定钱某与孙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是孙某的丈夫,系孙某的财产共有人,应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李某的儿子是孙某的法定继承人,没有放弃对孙某遗产的继承,应在该财产范围内按遗产分配原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钱某的请求应予支持,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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