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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只写“物品” 不填详称
千元词典快递丢失难追偿
  • 2011年03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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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3月28日讯(记者刘大正 通讯员 刘克玉姚启)明明快递的是价值一千多元的电子词典,可单据上竟鬼使神差地写上“物品”二字,导致在索赔时遇到了麻烦。25日,市民张先生到崂山消保委投诉。

    张先生称,今年春节期间,他花1098元给远在银川的一朋友买了一台高档的电子词典,并通过岛城某快递公司办理了快递业务。在填写单据时,为了给朋友一个意外惊喜,张先生有意将电子词典写成“物品”,也未做保价处理,同时交纳了快递费19元。可半个月过去了,朋友仍没收到“物品”。后来经多次催促,快递公司才最终答复说“物品”寄丢了,并承诺将按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张先生邮寄费3倍的赔偿。一千多元就这样打了水漂?张先生无法接受。就赔偿数额问题,双方多次交涉未果,张先生到崂山消保委求助。

    经调查,崂山消保委了解到,对邮寄物品丢失的事实,双方没有异议,但对邮寄的“物品”是否是电子词典,快递公司有异议。因快递详情单上仅填写了“物品”二字,快递公司认为,丢失的不一定是价值一千多元的电子词典,也有可能是其他物品。对赔偿数额,张先生认为应该按照物品的实际价值赔偿。而快递公司认为,快递详情单上明确注明,发货人可以选择是否对其托运的物品进行保价,对于保价的,按照保价的实际金额赔偿损失;对于没有保价的,按公司最高不超过邮寄费用5倍的赔偿,而“物品”不可能适用最高标准。

    崂山消保委工作人员认为,快递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所寄物品丢失,责任在于快递公司,快递公司应该承担相应违约赔偿责任。至于赔偿的数额,有协议约定的,应该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应公平合理地协商解决。由于快递公司坚持上述赔偿意见,而消费者又提供不出有力的维权证据,导致该投诉不得不终止调解。崂山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委托邮寄快递物品时,一定要将寄运货物的种类、数量、名称、价值填写清楚,贵重物品进行保价处理,避免自己的物品受损失后追偿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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