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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 2011年03月29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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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

    根据办法规定,湿地公园内设置的游览、娱乐和交通等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指标。在游览区域内应当设置防火、安全、环保等设施和警示标志,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保障游览安全和经营秩序。

    办法明确规定,湿地公园应当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每月不少于一天。在湿地公园内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应当经湿地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湿地公园应当设置生态宣教设施,建立和完善解说系统,宣传湿地生态功能和价值,提高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向公众提供文明、健康、有益的生态旅游服务。

    禁止擅自占用湿地公园土地

    办法规定,禁止向湿地公园内排放废水、有毒物质污染水体,禁止在湿地公园内擅自砍伐树木、乱采乱挖植物及植物组织、围垦造田、放牧以及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捕鱼、电鱼等破坏湿地资源或湿地景观的活动。

    禁止擅自占用、征用湿地公园的土地。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改变湿地公园内土地和自然湿地用途的,用地单位必须征得批准建立湿地公园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擅自在湿地公园内围垦造田、开矿、采石、采沙、挖土、筑坟等破坏湿地资源和湿地环境的,由国土资源、环保、林业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湿地公园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进行,不得兴建破坏或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环境、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保持湿地区域内生物多样性及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完整性。此外,凡需在湿地公园内引入外来物种的,应当依法报批。禁止引进任何会造成湿地公园生态环境破坏的外来物种。

    从4月1日起,枣庄市湿地公园管理将有据可依。枣庄市日前公布的《枣庄市湿地公园建设管理办法》,对湿地公园的分类、管理、规划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并要求湿地公园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鼓励市民捐资建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建设是生态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可以享受国家生态建设有关优惠政策。办法规定,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辖区内湿地公园建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已批准设立的湿地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湿地公园保护与恢复建设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公园主管部门所需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科研等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湿地公园采取下列方式命名:市或区(市)名称+湿地名称+市或区(市)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编制湿地公园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资、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湿地公园建设、经营和管理。已设立的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湿地公园的改名、撤销、范围的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本报记者 邢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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