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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回应墓地20年期限:
墓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 2011年04月04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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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据《新京报》报道,近日,公墓使用20年后被要求续费问题成为焦点。4月2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墓地使用年限为20年一周期,特别是经营性公墓。至于是否续费、如何续费,应看当时签订的合同如何规定。  按照民政部1998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要求,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而此前一年颁布施行的《殡葬管理条例》,未涉及20年后续费问题。

    4月2日,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副司长李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我们一直强调,墓地只是租赁关系,不是产权关系,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签订合同时,20年是一个期限,20年到期以后,双方根据协议规定执行管理费的收取。

    李波强调,民政部门一直在调研这方面遇到的一些问题,准备下一步修改相关规定,对收费情况作进一步规定。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司长张明亮告诉记者,需要交管理费的主要是经营性墓地,具体怎么交、交多少,还要看当时签订了什么样的合同。如果当时签的是租赁,那么20年一个周期后,还要继续使用,就要继续交管理费。

    另外,民政部有关人士表示,墓地不属于殡葬基本需求之列,所以不鼓励大家都去寻找墓地,也就不属于国家必须保障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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