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4月3日讯(记者 孟君 通讯员 陈维福 李文莹)放着正经生意不做,却通过为他人虚开发票非法获利。近日,沂南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利津县公安局在立案侦查该县中和成品油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时,发现有沂南县兴隆化工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遂要求沂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协助调查。
沂南县公安局经侦查得知,沂南县兴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在没有进行任何交易的情况下,给利津县中和成品油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价税合计2037170元,税款295999.09元。沂南县公安局遂于2009年7月7日将张某抓获,并通过公诉移交到沂南县人民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在沂南大庄开了一个兴隆化工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汽油、柴油批发生意。2008年上半年的一天,利津县中和成品油有限公司派人来联系业务,并以给付手续费为由,商议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人张某见有利可图,就一次性为其开了1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中收取了手续费8790元。
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为图私利,在没有任何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连续开出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数额较大,并导致国家税收损失29万元。其行为侵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和税收制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